选举、罢免、辞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59页(2534字)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经主席团讨论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旗县级出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推荐。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旗长、县长、市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出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候选人的推荐组织或者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主席团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会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可以在会议选举前同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选举办法的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选举结果经主席团确认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三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旗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旗县级出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