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文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8页(2310字)
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在次年1月1日已正式生效,其现称“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该协议保护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并统一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基本原则,引入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它必将极大地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
目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管理外,其它主要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进行管理。
1.工业产权领域,WIPO管理下面13个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于巴黎签订,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作最后修订,1979年又作了个别修正。
(2)《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1891年于马德里缔结,1958年在里斯本最后修订,1967年又作补充。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于马德里缔结,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另于1979年作个别修正,1989年又增加了议定书。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协定》,1925年于海牙缔结,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作最后修订,1975年增加了议定书,1979年又作个别修正。
(5)《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简称“巴斯协定”),1957年于尼斯缔结,1977年于日内瓦最后修订,1979年又作个别修正。
(6)《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里斯本缔结,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1979年又作个别修正。
(7)《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于洛迦诺缔结,于1979年又作个别修正。
(8)《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于华盛顿缔结,于1979年及1984年分别作个别修正及更改。
(9)《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1年于斯特拉斯堡缔结,于1979年作个别修正。
(10)《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73年于维也纳缔结。
(11)《为专利申请程序的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于布达佩斯缔结,1980年又作个别修正。
(12)《商标注册条约》,1980年于维也纳缔结。
(1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缔结,1991年于日内瓦最后修订,但生效的最后文本是1978年修订的日内瓦文本。
2.版权领域,WIPO管理的公约有7个: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于伯尔尼缔结,1971年于巴黎最后修订,1979年又作个别修正。
(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于罗马缔结。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于日内瓦缔结。
(4)《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1973年于维也纳缔结。
(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于布鲁塞尔缔结。
(6)《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1979年于马德里缔结。
(7)《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于日内瓦缔结。
3.兼有工业产权和版权领域,WIPO管理下列3个公约:
(1)《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1978年于日内瓦缔结。
(2)《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981年于内罗毕缔结。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1989年于华盛顿缔结。
此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主要的地区性公约有《班吉协定》、《哈拉雷议定书》、《卡塔赫那协定》、《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共同体商标条例》、《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统一商标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