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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42页(625字)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93)财预明电字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有以下几部分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对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2.按规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有应税所得的其他组织、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3.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除上述企业所得税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包括:(1)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相当于原预算收入级次中的“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2)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外资非银行金融企业不执行内资企业所得税,而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所得税。均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下面我们将侧重地税业务介绍我国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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