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事件的查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01页(1554字)
(1)泄密事件的界定
《保密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②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没有构成泄密事实的,均不能按泄密事件去查处。如一个单位的人事安排、组织内部的一些事务等,在未公开前不能向外说。如向外说了,只能说是违反了组织纪律,不能说是泄露了国家秘密。
(2)泄密事件的报告与追查
发生泄密事件后,各有关单位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机关。泄密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
①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者姓名、职务;②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④泄密事件发生的经过及主要情节;⑤已经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已经或将实施的泄密追查方案;⑥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情况。
追查泄密事件,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在实施追查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紧紧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办法,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通过查处泄密事件,一要弄清情况,判明性质,查清责任;二要根据法规对责任者作出恰当处理;三要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教训,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3)对泄密事件当事人的处理
对泄密事件当事人的处罚一般应视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而定:
①泄露国家秘密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②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③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④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4)对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有功人员的奖励
对那些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有功人员或者集体,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给予奖励。这些有功人员具体是指:①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②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③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④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⑤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⑥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⑦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