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禁止条件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6页(463字)
在香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结婚。
1.法律所禁止的亲属范围之内。
法律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是道德及优生的要求。现代任何国家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只是在禁止的范围上宽严不等,香港婚姻制度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直系血亲及三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只有在此限之外的亲属关系才可结婚,香港禁婚亲属如下:
2.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所规定的疾病,仅限于重大不治的恶疾,以及足以严重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如精神疾病、性病等。
3.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禁止再结婚,否则以重婚罪论处。
4.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为同性者,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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