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释义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1页(728字)
普通法有一套解释遗嘱内容的原则,这些原则也为香港法院所采纳。
(1)《遗嘱条例》第19条规定,遗嘱的释义以遗嘱人逝世之日情况而确定,法律指明了遗嘱的解释应从遗嘱人逝世,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并依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问题;
(2)立遗嘱人所述的亲属关系,是指合法关系;
(3)遗嘱内有一词数义,以最通行的意思为释义;
(4)遗嘱内容前后内容不符,以最后的为准;
(5)遗嘱有多个解释时,以不做成无遗嘱继承的解释为其解释;
(6)解释遗嘱应以立遗嘱人的立场为依据;
(7)关于不动产的处置,根据《遗嘱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之一般处分应解释作包括租借地权益;
(8)遗嘱人处理财产包括不在他名下而他有权处分的财产,《遗嘱条例》第21条规定:财产之一般处分应解释作包括遗嘱人拥有一般指定权之财产;
(9)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财产给予其子女或其他后嗣,当遗嘱人的子女或其后嗣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其子女或其他后嗣的子女能否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呢?《遗嘱条例》第23条规定:除非遗嘱人在遗嘱中有特别声明,如无特别声明,当遗嘱人的子女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其遗嘱人遗下的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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