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及其出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9页(744字)

两个人以上,按照合约提供资金、实物、信用、技术等,共同经营牟取利润,即为合伙。

合伙应为自然人的结合,至少要由两个自然人组成,合伙关系多为亲属、朋友、同学之间的伙伴关系。不论有无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也不论有无其他人身关系,只要互相信任,便可以形成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只要合伙人意见一致,就可以成立,并不需要特定的方式。所以,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也可以成立。不过,建立合伙关系而没有合伙协议,若遇有争执,便难以判断。且此种争执,轻者关系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重者涉及合伙本身的效力。故此,合伙人应共同签订合伙协议(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通常,在申请合伙登记时,可将合伙契约交商业登记机关存案。

合伙一方面是自然人的结合,另一方面也是财产的集合。合伙人须提供资金,才能形成共同资产。然而,合伙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法律允许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以实物、信用、技术作为出资,也可以以债权或商标商号权作为出资,还可以提供劳务代替出资。所有出资都应事先估算其价值,折算为出资额或股数。在合伙人以提供劳务作为出资时,其折算为出资额或股数尤为必要。不如此,容易与以劳务为合约标的的雇工相混淆。合伙中也有提供劳务的雇工,但他们的劳务以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为报酬,他们不是合伙人。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的成立,并不以合伙人都已实际出资为要件。合伙人不履行其出资的义务,仍是违约的表现。其他合伙人有权将不出资的合伙人开除,并应尽速解除合伙。但在未解约以前或未开除时,未出资的合伙人仍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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