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录取口供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4页(1312字)
警察录取口供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人:罪犯、嫌疑人和证人。对罪犯录取的口供称为招认口供,有关录取罪犯招认口供的原则将在“刑事证据”一章里详细叙述,此处主要阐述怎样录取嫌疑人和证人的口供。
口供可以作为控方呈交法庭作证的文件,经过记录的书面口供是有力的证据,因此,法庭和辩方律师都会仔细审查口供的内容,发现有不妥当的地方,该份口供就会遭到驳斥并不被法庭接受。录取口供的原则有:
(1)口供应由警察记录,如果作供者提出自己写口供,必须同意该请求;
(2)口供应记在口供表格上,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可将口供写在随身记事册内;
(3)除非需要澄清含糊的地方,警察一般不能对作供者进行引导和提示。警察为澄清含糊地方所提的问题和作供者的回答都要逐字记录,并由作供者在靠近最后一个回答的地方签字作证;
(4)必须如实记录作供者亲口说的话,不能修改文法或用适当的词替代作供者的俚语;
(5)录完口供后,应允许作供者过目,若作供者不识字,要以作供者所用的语言给他复读一遍;
(6)在录取口供时,需要将字删掉或修改,可用单线划去,让原来的字清晰可见,新改的字写在错字上面,并由作供者在靠近口供最后一个字的地方签字作证;
(7)口供无需分段,如果警察认为完成的口供有分段,要在每段后面的空间划上横线,表示空间作废;
(8)录取口供只能单面书写,如果口供的页数不只一张,作供者要在每页下面签字。如果他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口供的效力,但警察应注明“供述者拒绝签署”的字样,若知道拒绝签字的原因,也应该写明;
(9)记录人员应在靠近最后一个签名的地方写上以下字句:
这份口供是本人于 (日期) 至 (时间)在 (地点)录取的。本人已向
(嫌疑人姓名)复读口供内容并已给他过目(如果适用)。嫌疑人已作适当修改、删减或增补,并在本人面前签署。
记录人员签署
(10)口供如果不是用英文记录,要准备英译本,并送交高等法院翻译组核对,然后附在口供正本后送上法庭,如果是重要案件的口供,则必须准备口供的中英文副本(通常是影印本或复印本),并提交辩方或有关部门;
(11)向18岁以下的儿童或青少年录取口供,要尽量安排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如果做不到,可安排一名与该儿童或青少年姓别相同的非警务人员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