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礼女性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8页(782字)

根据香港《刑事罪条例》,无论男女,只要进行了非礼女性的行为,都可以被指控犯有非礼女性罪。

1.控方必须向法庭证明下列两项内容:

(1)被告具有侵犯行为

被告必须主动作出某些行为,才算侵犯。

(2)被告作出的侵犯行为属于猥亵行为

发生的侵犯行为,如果以一般道德标准来看不是猥亵,就不构成此罪。例如:医生检查妇女的身体。

《刑事罪条例》没有规定侵犯身体哪一部分才算“猥亵”。通常,摸手、背或身体任何部分,企图得到抚摸女子的满足感,就是“猥亵”。如果法庭认为侵犯行为没有色情部分,不能算是“猥亵”,可以将非礼女性罪改判为普通侵犯罪。

2.法庭可以接受的辩护理由有:

(1)受害人同意进行非礼行为

如果受害人未满16岁,或者受害人属于弱智人士,即使受害人同意也不能开脱被告的罪责,除非被告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怀疑受害人是弱智人士。

(2)双方已经结婚

如果妻子未满16岁,该婚姻无效,只要做丈夫的并不知道婚姻无效,仍然认为女方是他的妻子,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非礼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有非礼女性罪的被告,经公诉程序审理定罪后,可被判处监禁10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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