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贩运藏有毒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2页(2537字)

为了自己或他人进行非法贩运而藏有毒品,就构成为非法贩运藏有毒品罪。犯有此罪的被告,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终身监禁。

此罪中“贩运”的含义与贩运毒品罪的“贩运”相同。被告具有“非法贩运”的目的是判定此罪的关键,也是此罪与藏有毒品罪的区别所在,对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假定原则,分别介绍如下:

(1)任何人藏有超过一定数量的毒品,除非此人能提出反证,否则,他所藏有的毒品将被假定是用作非法贩运。这“一定数量的毒品”是指下列各项:

①鸦片10盎。

②鸦片1钱(3.78克),不包括鸦片烟水。

③5小包含有以下任何一种物质的毒品,不论是纯净的,还是在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或其他物质内的:

a.吗啡或其盐类化合物(含有少于0.2%的吗啡除外);

b.Diacetylmorphine;

c.Diacetylmorphine的盐类化合物;

d.吗啡之酯;

e.吗啡之酯的盐类化合物。

④含有重达0.5克的下列任何一种物质的毒品,不论是纯净的,还是在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或其他物质内的:

a.吗啡;

b.Diacetylmorphine;

c.Diacetylmorphine的盐类化合物;

d.吗啡之酯;

e.吗啡之酯的盐类化合物。

⑤含有下列物质的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或其他物质的毒品,并且该类毒品重达2.5克;

a.不少于0.2%的吗啡;

b.不少于0.2%吗啡的盐类化合物;

c.Diacetylmorphine;

d.吗啡之酯;

e.吗啡之酯的盐类化合物。

⑥含有下列物质的毒品重达5克:

a.巴比通;

b.巴比通的盐类化合物;

c.含有巴比通或巴比通盐类化合物的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

d.其他含有任何巴比通分量的物质。

⑦5克大麻。

⑧重达0.5克的Tetrahydrocannabilol,不论是纯净的,还是在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或其他物质内的。

⑨内含任何危险药品成份的药片或胶囊10粒。

如果被告能向法庭证明,藏有上述毒品只供自己吸食,法庭可对其改判简单藏毒罪。

(2)在他人的住所、工作场所或者小轿车等与他人有关的场所搜出毒品,除非他人提出反证,否则可以假定他人藏有这些毒品,与他人有关的场所包括下列各项:

①在他人的各类运输工具或包袋中发现毒品;

②他人拥有藏有毒品物件的钥匙;

③在他人的屋宇、屋宇所属部分及其他地方发现毒品;

④他人拥有藏有毒品的屋宇、屋宇所属部分及其他地方的钥匙。

如果被告能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证明上述搜出的毒品与他无关,可以开脱罪行。

(3)如果能够证明他人曾经藏有、保管或有权提取下列物件,并且该物件与含有毒品的物件有关,除非他人具有反证,否则可以假定他人藏有该毒品:

①有关物品所有权的文件,包括提货单及其他用在商业一般程序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证明文件持有人有权转让或接收货物(物品所有权文件的定义见《售卖货品条例》第二段的有关规定)。

②其他文件,即:码头提货单、货仓提货单或收据、仓库管理人所发出的证明书、任何提货单、行李收据或行李收据用的任何文件或物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应用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假定时,只是证明某人藏有毒品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藏有毒品的人对所藏的毒品或有关文件及性质是知情的,才可以将其控罪。法律对此规定了另一项假定原则,即:经证明或假定藏有毒品的人,除非具有反证,否则可以假定他对该类毒品的性质是知情的。

例如:在海关截获一只皮箱,里面藏有毒品,如果某人拥有该皮箱的钥匙或该皮箱的提货单,除非该人提出反证,否则可以假定该人藏有这些毒品,并可假定该人对皮箱内所藏毒品是知情的;如果藏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又可假定该人藏有毒品用作非法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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