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估税额的异议和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79页(764字)

纳税人如果对估税额存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列举反对理由及意见,于收到估税通知单后的1个月内,向税务专员提出异议。如果税务专员认为纳税人有充足的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提出异议,可将期限延长。

在处理异议案的过程中,税务专员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异议者提供与估税有关的资料,可召传与异议有关的任何人,通过宣誓或其他方式询问。税务专员对异议作出裁决后,应在1个月内将裁决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者,并说明该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异议者如果不服税务专员的裁决,可以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请求行政救济,也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的有效上诉必须具有下述条件:①上诉人须在税务专员发出裁决书之日的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②上诉人必须说明上诉的理由;③上诉人必须递交税务专员裁决书副本及有关附录;④上诉书及说明上诉原因的副本同时递交税务专员。

上诉委员会是一个仲裁机构,职责是确定主要的事实资料,进行合理推论,根据税务条例对该事实作出仲裁。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并不具有司法释义的效力,但对该事实的认定,具有最终效力。

上诉人或税务专员如果不服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个月内,请求税务上诉委员会就法律问题征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意见。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听取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并作出裁决。法官可以增减或撤销税务上诉委员会所评之税,或将原案发回税务上诉委员会,并提出法院意见,由税务复审委员会根据法院意见复核估税额。败诉的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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