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0页(382字)

应征税额一旦经估税员确定后,纳税人应根据税务专员发出的纳税日期通知书,按期或提前缴款。除了暂缴利得税和薪俸税可按规定分两次缴纳外,其他税款须一次交割完毕。如果经济上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者,税务专员可根据其申请允许分期缴付。

纳税人在对估税提出异议或上诉的过程中,不能以此理由缓缴税款,是否能缓缴应由税务局决定。如果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异议的理由不足或允许缓缴税款会有不良后果产生,则有权决定纳税人仍按原定的纳税额及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全部税款,税务局有权就该逾期未缴行为进行处罚。税务局还可在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索税款。拖欠税款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可按法定程序向欠款人或其配偶、债务人追索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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