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美国的双边税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5页(753字)

美国的税法与香港不同。美国征税较重,且规定凡是美国公民或居民,均须就其在世界各地的所有入息或收益缴税。不少香港人持有美国绿卡,但并不固定居住在美国,了解两地的征税知识,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适当的纳税方法。

由于香港的税率较低,在香港经营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在申报税收时,一般都选择海外入息免税额。美国税法规定,凡是在美国境外工作,全年收入不足7万美元者,不必缴纳所得税,如果收入超过7万美元,可享受7万美元的免税额。获得该免税额的条件是,纳税人全年的收入必须在海外获得,且在美居住的时间全年不能超过35天。因此,持美国绿卡的香港人只要每年去美居住的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便可获得免税的优待。美国的海外工作免税额并非自动免税,而是需纳税人填报一份2555表格,经税务局审核,符合条件者才可获得豁免。

美国设立的社会安全保障税制,旨在使纳税人获得社会安全保障福利的权利,包括退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因此,该项纳税的资格是值得在海外工作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去争取的。社会安全保障税对于海外人士,仅限于自雇人士,即指不受雇于他人的人士,除了雇主以外,还包括自己开业的各种自由职业者、任顾问性质的人士、保险经纪等。持有美国绿卡的人在香港工作,如果是受雇于公司,只要兼任一份属于自雇性质的工作,便有资格缴纳社会安全保障税。缴纳该税不受海外入息免税额的影响,自雇人士收入每年在400元以上便可缴纳。法律规定征收该税每年有一个最高入息限额。如果纳税人缴纳满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量的季(每季3月),便可在65岁时享受全部福利,如1929年1月2日以后出生的人士须缴满40个季(相当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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