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操守审裁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4页(574字)

1992年7月《律师执业条例》修正案订明,撤销原来的调查委员会,设立“大律师操守审裁处,专职审理有关大律师违反职业纪律的投诉案件。审裁处成员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人数不超过18名,包括资深大律师以及非法律执业人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大律师公会在接到有关大律师违纪的投诉后,应在6个月内提交审裁处。如果大律师公会未在期限内提交,则任何人士可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申请,首席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依申请或自行提交审裁处。审裁处审理案件由3名成员进行。在强制证人出庭、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对藐视审裁处行为者的处罚以及决定开庭和休庭等方面,审裁处可行使等同法院的权力。

审裁处经审理可对违纪大律师作出如下处分:谴责、中止执业、从大律师名册中除名、向申诉人赔偿、向政府缴付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交付审裁处的审理费用等。处分内容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须审裁处主席或经授权的审裁处成员签署。关于中止执业及除名大律师的处分,应于14天内刊登于《政府宪报》。受处分的大律师如有不服,应在作出决定后21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应是大律师公会,而非审裁处。上诉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上诉人不得再次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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