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13页(1093字)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被告人都享有这种权利。比如,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有权了解控告的内容;向侦查人员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在法庭审理阶段,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回避,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所有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解,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对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等等。被告人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对于没有根据的或者不正确的控告进行反驳,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应予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实事求是地合理合法地处理案件。根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为自己辩解,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这就有助于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全面地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象,客观地判断谁是谁非,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地定罪量刑奠定基础。允许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可以防止因偏听偏信而对问题作出片面的结论,避免或减少错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
被告人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其他的人为自己辩护。这些人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兄弟、妻子等)、监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是聋、哑或未成年人,又没有委托别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也可为他指定辩护人。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正确地处理案件。辩护人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该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严格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决不能掩盖事实、歪曲事实、捏造事实,更不能教唆被告人说假话,欺骗审判人员。
为了便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时,应告诉被告人他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如果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