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木材供应人注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0页(256字)

新加坡《木材工业法》第9条规定;(1)任何人只有在依照本法规定作为供应人、包装人或生产人进行注册的条件下,才能从事供应人、包装人、生产人的工作。(2)任何人违反或未遵守本条规定应构成犯罪并应处以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12条规定,任何人只有在其供应木材或完成、进行包装、生产服务时已依据本法规定作为供应人、包装人或生产人注册,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返还其作为供应人、包装人、生产人供应木材或进行服务时应得的款项、费用、收益或奖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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