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2页(444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63条规定,山林组合中央会为了实现其宗旨而全部或部分地开展下列事业:(1)林业技术指导事业;(2)山林经营、造林、育林、保护及指定开发事业;(3)山林用种、苗和造景木的采集、保管、培育、销售、斡旋;(4)林道的铺设、运营和造景、沙防及其他山林土木的施工;(5)林业用器材的供给及斡旋;(6)林产品的生产、收购、运输、加工、保管、销售、斡旋和检查;(7)林产品及其他林业用器材的贸易;(8)山林施工的共同化和林业劳动力的效率化;(9)林地及立木的评价和买卖、利用、交换等的斡旋;(10)山林开发基金的办理及林业资金等的管理运用和自有资金的筹措与运用;(11)组成员之山林灾害共济事业和卫生福利增进设施的设置、运营;(12)林业用各种菌类的培养及改良、供给;(13)接受政府的补助、委托、指示、指定、承认的事业和借款事业;(14)第1款至第13款的附带事业。中央会必须拟订有关山林灾害共济事业的规定并得到山林厅长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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