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游乐区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9页(438字)

台湾《森林游乐区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景致保护区之营林作业以择伐方式为之,禁止皆伐作业。第8条规定,特别保护区应保存天然景物之完整及珍贵动植物之繁衍,不得有开发行为。第9条规定,森林游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采折花木或于树木、岩石及标示牌加刻文字或图形。(2)经营流动摊贩。(3)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果皮、纸屑或其他一般废弃物。(4)污染地面、墙壁、桥梁、水质、空气或鸣放噪音。(5)其他依法禁止或经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第10条规定,森林游乐区内,非经主管机关同意,并经该业务主管机关之许可,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伐森林主、副产物。(2)采伐矿物或土石。(3)建筑物或道路、桥梁之建筑或拆除。(4)水道、水面之填塞、改道或扩展。(5)缆车等机械化运输设备之新建。(6)广告招牌或其他类似物之设置。(7)采集标本或使用农药。(8)焚毁草木或引火整地。(9)狩猎动物,捕捉类或放牧牲畜。(10)其他须经主管机关同意之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