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惩戒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6页(422字)
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惩戒的机构。根据1992年10月22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该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律师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组成。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由9名、7名、5名委员组成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律师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该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省级以下的律师惩戒委员会中应有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由该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命,任期3年。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惩戒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