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管理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4页(232字)
法国1992年《水法》第20条规定,为了调查与记录违法行为,第19条所指机构有权对项目实施的相关房屋及地基、设施、地点进行检查,住宅以及涉及当事人住宅的房屋及地基除外。业主与经营者须为此提供相应便利条件。上述机构仅在上午8时到晚上8时有权检查相关房屋及地基,在其他时间如设施向公众开放或开展活动时亦可行使此项权力。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事先通知公共检察官,以便其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检查官可以反对有关经营活动。
上一篇:英国地下水资源权属立法
下一篇:法国沿岸居民水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