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法律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7页(597字)

英国对违反水资源法律的处罚比较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管水主管当局可以用修改和撤销取水许可证的方式处罚那些不遵守用水许可证的条款和规定的人,并根据情况决定罚款与否。除上述规定,管水当局还有特定的处罚,如对未经授权而进行废水处理或打井提取地下水者可处以罚款。水法律还规定对那些顽固地干涉水表的使用等的处理,经诉讼后,可对有罪者判以两年监禁,或判决立即执行长达3个月的监禁,以及罚款或两者并处。在1963年《水资源法》中,作出多处违法处罚规定:(1)违反本法有关汲水、贮水规定者,构成犯罪,在简易判决中,可处以100英镑以下罚金。(2)伪造水资源情报、谎报事实者,构成犯罪。在检控判决中,可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科以罚金,或两者并罚;在简易判决中,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罚。(3)若某人在合作机构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官员的同意、唆使下犯罪,则该人及该合作机构均构成犯罪,皆将被审判及受到惩处。(4)凡违反本法有关在河流管理局辖区内钻孔施工规定,不遵守保全通知规定的,均构成犯罪,在被检控审判及简易判决中,将处以罚金,科以不超过100英镑的罚金。(5)凡违反河流管理局制定的禁止在其辖区内陆水中行船、游泳或从事娱乐活动的有关条例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简易判决时处20英镑以下罚金,再次违反者,处违反每日不超过5英镑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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