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曾文水库移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1页(685字)
台湾当局为办理曾文水库淹没区居民的迁建及安定其生活,于1969年制定《曾文水库淹没区居民迁建办法》。该办法共35条。其中规定:(1)该项事业执行机关由曾文水库建设委员会监督曾文水库工程局负责办理。(2)迁建经费应在曾文水库工程费内一次调整支付,如有急需经报核准并可在预备费中垫拨。(3)淹没区内自耕农或佃农的淹没土地在0.2公顷以上者,由曾文水库工程局发给迁移费并辅导迁移,其愿承租公地者,可安排公地配租;淹没土地不满0.2公顷者,除发给迁移费外,不另觅地安置。(4)迁移费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多寡发给。(5)淹没区居民如经通知迁建而不遵办者,视为放弃迁建权利,其因迁移所受的损害,不得要求任何补偿。(6)符合迁建资格的居民,一经表示承租公地或自行另谋生计后,不得擅自变更主张。(7)迁建租地补助费,以每一公顷水田发给新台币2万元为准。(8)淹没区居民的迁建,应配合新社区内建设及力求行政区域的完整。(9)移民新区的配租耕地,应配合农地重划,力求灌溉、排水系统及农业道路的完整。(10)配租的公地,免除地租5年。(11)移民新区的交通道路、灌溉、排水系统、电灯、饮水、学校、村办公处、警察分驻所、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由曾文水库工程局拨款兴建。(12)移民新区土地的利用,曾文水库工程局应于配租前,邀请有关机关举办各种农业试验,指导移民经营种植。(13)劳力、资金充裕的移民另行价购土地时,由曾文水库工程局邀请有关机关就可以开发土地或已开发土地优先售与。(14)移民新区建屋及土地测量登记事项,由曾文水库工程局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