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船舶排废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6页(398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规定:(1)船舶所有人欲经常用船排放废弃物时,须将有关该船情况向海上保安厅长官处登记。(2)船舶所有人欲照前条申请登记时,须向海上保安厅长官提出具有下列事项的申请书:该船舶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址,如系法人则其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该船的船舶编号、船名、船质、总吨数及航行区域;废弃物的主要堆积地;废弃物的种类;该船装载和排放废弃物的设备,以及其他按运输省令规定的船舶设备及构造的概要;其他运输省令所规定的事项。(3)欲照前条申请登记的船舶所有人须按运输省令规定,缴纳手续费。(4)海上保安厅长官,在收到第一款的申请书时,应予以登记。(5)海上保安厅长官在登记完了时,须将所确定的登记编号通知申请人并授予登记证。(6)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须将登记证存放于该船,并按运输省令规定的方法,将登记编号标志在船体外侧易于看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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