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有毒废弃物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3页(597字)

比利时1973年11月22日通过有毒废弃物法案规定:(1)所谓有毒废弃物就是工业、商业、手工业、农业或科研活动所产生的、未用过的或不能使用的产品、副产品、残品及废原材料。国王根据废弃物所含有毒物质的种类、数量及浓度,甚至产生这些有毒物质的活动过程,草拟一份有毒废弃物表。(2)禁止堆放有毒废弃物。(3)对可能产生有毒废弃物的物品的提供、出售、购买和有偿或无偿转让等活动,以及对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储存、加工、销毁、中和和清除等其他一些有关的活动都要经过批准。(4)由国王批准有毒废弃物的运输、进口、出口和过境运输。(5)由国王决定有毒废弃物的销毁或中和的条件,其销毁和中和可以或必须在经过批准的中心或生产者的房产处进行。中心的设立由国王规定。(6)由国王任命权力机构,并根据法案规定确定发布委任的程序。关于收费,可以只收取行政费用和管理费用。(7)有毒废弃物产生者必须自筹费用进行有毒废弃物的销毁、中和或清除。该产生者有责任负担由他委托的操作人员由于操作不当而需要承担的各种费用。此外,该产生者对于有毒废弃物造成的一切损害,也承担责任。(8)在比利时,有毒废弃物处理必须在生产者的房产处,或在由国王批准的中心进行。(9)根据某些程序,省长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处理已经倾倒的有毒废弃物。(10)有毒废弃物的销毁、中和或处置,由企业指定的负责人员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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