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70年代自然保护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5页(449字)

进入70年代中期,国家重新重视自然保护区立法。1975年,国务院转发农林部与四川省革委会《关于四川省珍贵动物保护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批示》,之后,产生一系列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3年)、《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3年)、《关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1975年)、《关于加强大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1979年)、《关于开展冬季狩猎生产的联合通知》(1975年)等等。1978年末,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立法获得较快发展。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在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同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等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