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保护区分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7页(299字)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章、第3章规定:(1)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2)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3)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4)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所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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