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86页(2033字)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十三条 复查机构应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及司法行政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有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 复查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
第五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原参加调查决定人员不能再作为复查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五十六条 复查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第五十八条 申请复查的会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是不服惩戒委员会原决定的当事人,即被投诉的会员。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惩戒委员会作出的;
(二)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尚未实际执行的;
(三)申请复查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
(四)申请复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六十条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及电话等;
(二)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名称;
(三)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申请复查的日期;
(五)惩戒委员会决定书。
第六十一条 复查机构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复查机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4.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第六十二条 复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复查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复查机构提交作出原决定的有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提交答辩书,逾期不作答辩的,不影响复查。
第六十三条 复查机构在对被申请复查的原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行业规范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维持原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做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补正原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应当作出补正原决定的复查决定,要求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进行补正;
(三)原惩戒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具有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原惩戒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六十四条 复查机构对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制作复查决定书。
第六十五条 复查机构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