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07页(451字)

第二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证明的,要责令其改正,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技术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产品停止在路内使用;已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的,撤销其有关证书和标志。

1.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2.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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