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74页(933字)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政、民族、治安、教育、科技、村镇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依法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