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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10页(1963字)

(1)调阅资料: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本局介绍信存根,出口单位档案、核销员档案、出口收汇核销单发单登记簿、手工发单记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等,出口收汇核销二次核对登记簿、远期收汇备案登记簿、差额登记簿、出口收汇核销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登记簿及档案,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催收催核登记簿和档案等。

(2)检查方法及要点:

①检查核销单保管是否符合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坚持密码钥匙双人分管;查阅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和本局介绍信存根,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记载核算是否正确,向上级局领单、向下级局发单手续是否合规,号码、数量是否准确,印章(签字)是否齐全,向下级局发单是否按规定登记;现场检查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库存情况,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②查阅出口单位档案、核销员档案,检查对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是否审核了单位介绍信、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出口单位是否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业务,确定发放企业核销员证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③查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单登记簿,检查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按照顺序发放,领取核销单是否为该企业的核销员;检查手工发单记录情况,有无违反规定进行手工发单的现象。

④查阅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档案,检查外汇局是否监督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存根,收到核销单存根资料,能否及时上机核销并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是否对规定金额以上或者有疑点的报关单向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⑤查阅远期收汇备案登记簿,检查有无出口单位未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而外汇局事后未进行处罚的情况。

⑥查阅差额核销及差额备查登记簿,检查是否按照差额核销及差额备查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转入差额备查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⑦外汇局是否监督出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以不同方式出口的是否按照不同的要求办理核销;是否要求银行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进行备案,办理业务的格式和要素与备案的是否一致。

⑧查阅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登记簿,检查遗失核销单后,分支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局和总局;丢单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单外汇局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国际商报》或《金融时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外汇局对未及时报告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罚;

⑨查阅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催收催核登记簿,检查是否及时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企业进行催收催核;催收催核的记录是否齐全,效果如何;是否及时将违反出口收汇核销规定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⑩已核销卷宗是否及时装订成册;是否及时向上级局报送报表。

注意事项:

①对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规定天数的远期收汇,是否有出口单位在未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而未处罚进行核销的情况。

②对于自寄单据项下等值规定金额以上的出口收汇、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信用保险及其他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深加工结转(转厂)料件转出方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核销单“银行签注栏”应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③异地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用于办理核销手续时,其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必须有异地外汇局核销部门的意见及加盖的“监督收汇章”或者“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外汇局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④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补办申请;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至规定时间以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外汇局在办理时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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