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精神疾病现代药物治疗手册》第30页(1094字)

目前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主要依据建立在临床症状的观察和描述性精神病理学的基础上。现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介绍如下:

本病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和精神活动不协调。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自然病程多迁延,呈反复加重或恶化,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有规定: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思维内容贫乏;

(3)思维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尚未缓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项中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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