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1页(1162字)
在香港,人寿保险主要有四类:
1.定期寿险
所谓定期寿险,即客户投了某一金额的保单后,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如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可获一笔预先订定的赔偿金额。这类保单保费低、交费期短,主要对象为没有多余钱但又需要获得保障的人士。保险期为一年。期满后可按保险公司所定条件再投保。
2.储蓄寿险
设有固定期限,一般由10~30年不等,甚或更长的期限。假定某君在60岁退休,届时他可能需要一笔养老金,则这类保单较合适。因储蓄寿险保单除了提供寿险的保障外,还有分红的制度,保险公司每年会宣布分红若干,并保证投保人在该年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利息,息率视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而定。投保人也可选择即时提取分红或将其留在保险公司内生息。
如投保人在固定期限内身故,保单受益人可获得该笔保额及积存红利;如投保人在该保单期满时仍健在,则他也可取回该笔保额及积存红利。如投保人在保单期内取消保单,该保单有所谓现金价值,投保人可提取该价值的现金。
(3)终身保险
保单的期限定为100岁或90岁期满,有些终身保险保单甚至订明投保人须无限期供款,直至去世为止。该保单与储蓄寿险相类似,但如投保人在期满前取消保单,则并无现金价值可提取。
(4)通用寿险
投保人决定需要何种保险,再由保险公司提出投保人须支付多少供款,该笔供款除去保险费用及保险公司行政支出后,剩余的款项会计算利息予投保人。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则采用更灵活的计划,让投保人利用剩余的现金价值选择投资某几项基金,其中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投保人可根据本身可负担的风险而作出选择。
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是将所有保单的收入投资收益,除去保险公司的支出及赔偿金额,即可得出净盈利,保险公司再根据不同大小的保单及投资环境分派红利予投保人及股东。
无论投保哪一种人寿保险,投保人在投保前必须将其健康情况及家传遗传病史向保险公司详述,否则可导致保险单失效,得不到赔偿。
香港《遗产税条例》把人寿保险赔款列入死者遗产之内。如人寿保险赔款的付款地不是香港,则该笔人寿保险赔款可免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