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的工作方法及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5页(755字)

多层大厦业主法团的工作在法团会议上经过商议、表决,从而得以确定,使得日后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实施工作有所保障。

一般来说,在业主法团经过登记注册以后的15个月内,法团应由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周年大会。以后每隔15个月内召开一次周年大会。若有必要或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大会,会议可以随时召开。若5%以上业主请求召开法团大会,管理委员会主席必须在接受请求后2周内召集会议。

一般,出席会议的业主不得少于业主总人数的10%。若遇商议解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则出席者不得少于业主总人数的20%。

在法团会议召开的7天以前,管理委员会秘书必须将会议地点、日期、时间、会议议题、议案等具体会议事项写成通知并发送给每个业主。

管理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会议。遇主席有事外出,则可由管理委员会中选出1名业主代为主持。

对议案的商议结果,必须由业主或其代表一半以上人数投赞成票方为通过。遇公共契约对此有明文规定,还应依约照办。遇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可以加投一票以定终局。业主投票权以其拥有的业权份数而定,1份1票。

法团会议上,业主如委派他人代为投票,必须在代表人持有的文件上亲笔签名。委派代表人的文件应在会前48小时内交送管理委员会秘书存档,否则所委派的代表将不被承认。

此外,法团大会上的决议案必须在今后14天内呈交田土注册厅登记,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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