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证明的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7页(1779字)
有些事项是众所周知不需要证明的,它们有时也起到举证的作用,举例如下:
(1)星期、月份的顺序;
(2)黑夜紧随白昼;
(3)某些法例、条例、附例是存在的;
(4)香港大学是学府;
(5)白粉是在香港常见的海洛因形式。
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还会作出许多推定,这些推定也是不需要证明的,分别说明如下:
1.不可反驳的推定
有些事项永远都是正确的,即使有大量证据证明这些事项不是正确的,也不能推翻这个推定,这种推定称为“不可反驳的推定”或“明确推定”,其效力相当于法律。例如:
(1)7岁以下儿童不可能犯罪;
(2)14岁以下儿童不可能进行性交,因此可以推定,他也不可能犯有强奸罪或某些性罪行。
2.可以反驳的推定
有些事项虽然是正确的,但是可以提出反证将它推翻,这种推定称为“可以反驳的推定”。例如:
(1)7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不可能犯罪,除非能够证明他具有犯罪意图。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该儿童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却选择作出违法行为,那么,这个反证就可推翻“7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不可能犯罪”的推定。
(2)任何被告都是清白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有罪。这也是香港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
(3)每个人都是神经正常的,除非能够提出反证。
法律推定,特别是“可以反驳的推定”对控方的帮助很大,控方可以将推定作为指控的根据,而将反驳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辩方。
例如:警察手持警司根据《赌博条例》颁发的授权书,进入某居所,发现赌博用具,可以推定该居所为赌博场所,还可以推定当时在居所的人,都参加了聚赌。以上两项推定,除非有反证将其推翻,否则,就可以推定作为根据提出指控。此时,为自己辩护和反驳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辩方,辩方必须以反证证明:
(1)该居所不是赌博场所;
(2)该居所虽然是赌博场所,被告没有参与聚赌。
3.按情推定
按情推定是指“并非直接证明某实际事实的证据,而是引据其他方面的事实,从中几乎可以确定需要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按情推定或称“间接推定”,经常会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一家成衣店的服装被盗,可以用以下事实作推定:
(1)成衣店大门在深夜被撬开,一批服装被盗;
(2)王某曾将一件衣服出售,而这件衣服就是被盗服装之一;
(3)盗窃现场发现的指印与王某的指印一致;
(4)搜查王某家时,发现一把锤子;
(5)经专家鉴定,店门被撬的印痕与王某家中锤印一致。
在上述这个例子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时刻,有人看见王某在该成衣店内或成衣店附近,或者目睹王某盗窃,但是,在没有反证以前,法庭可以根据上述推定认为王某犯有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