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省卫生委员会职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5页(378字)
法国1988年《关于省卫生委员会的法令》规定:(1)省长,需要时,巴黎警局长召开省卫生委员会会议,议事日程由省长确定。省卫生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由省卫生、社会事务局负责。(2)只有当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一半时,省卫生委员会对提交问题的审议方有效。当这些条件无法得到满足时,委员会会议最早可在11天后重新举行,届时重发附有相同议事日程的会议通知,并明确规定无法定人数要求。委员会根据出席人数的多数意见作决定。当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会议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如果被审议问题涉及到委员会委员的个人利益时,本人回避,不得参加会议。委员会委员必须对惟有当他们行使职权时方可得知的事务和信息绝对保密。(3)省卫生委员会主席可以指定委员会以外的人员为报告员,可以邀请他认为能带来有益帮助者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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