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3页(400字)
日本1997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就建设项目,而要对每个环境构成要素的项目实施调查、预测和评价,同时,在开展这些活动的过程中研究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且在采取了有关措施的情况下,综合评价环境影响。本法所称“第一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下列要件的建设项目,即其规模大、环境影响程度有可能严重的,以政令规定的建设项目。本法所称“第二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前款各项所述要件的建设项目,并且是在具有相当于第一类建设项目规模的建设项目中,第4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项目,需要依据同条规定,对其是否有可能严重影响环境作出判定的,以政令规定的建设项目。本法所称“对象项目”,是指第一类建设项目或依照第4条第3款第1项规定采取了措施的第二类建设项目,第4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措施除外。本法所称“建设者”,是指实施对象项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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