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5页(481字)
1969年7月,日本颁布《东京都公害防治条例》规定:(1)全面尊重都民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权利;排除法律上规定的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思想。(2)为了使大城市的居民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不受侵害,严防和消除一切公害,宣布如下原则:全体都民皆享有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受公害侵犯;全体都民对他人享有的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权利皆负有尊重的义务,不得从事造成侵犯该项权利的公害发生原因活动和实施破坏自然和生活环境的行为;作为东京都民的自治组织体的东京都,负有最大限度保障都民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权利的义务。为了切实负起这一责任,应采取一切手段,防止与消除公害。(3)知事负有公布结果的义务。知事对于公害的调查与监测结果,必须向都民公布,同时,对于违反法令,明显造成公害者,应明确令其承担责任。(4)实行认可制。(5)实行总量控制。(6)对违反者规定的制裁措施是,停止供应工业用水。当企业不服从命令或给予其他处分难以达到消除公害的目的时,知事可以要求有关方面停止供应工厂的工业等用水的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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