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报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89页(440字)

董事的报酬通常是由公司的章程作出规定,或者董事与公司之间另行达成有关协议,董事一般没有自动取得报酬的权力。董事的报酬数额由公司的成员大会随时投票决定,一旦决定便成为公司的应付债务。在公司清盘时,董事可以因其报酬缘由而成为未取得担保的债权人记明其应获之债权,但这种权利不是公司职权的薪金报酬,故不享有任何优先权。

董事不能投票动议给自己报酬。在不能任命的董事中任何人担任公司有报酬的职位,不仅任命无效,所付酬金亦需归还。

任何意在达到对公司董事支付报酬或改善所支付报酬的修改公司章程之动议,都必须事先在会议通告中作出说明以便公司成员了解其内容,同时该决议不得涉及其他事项。

公司除非1984年9月1日以前已受合同有关规定所约束,一般不得以任何计算方式为董事支付香港薪俸税或者暂估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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